实名举报人:李广娥,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6196703147223,住陕西省定边县新安边镇大北山村二组13号,现住定边县长城南街老交警大队对面,电话:
15309122262。
被举报人: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立军,电话:
13991065198。
举报事实与经过:
实名举报人于1988年和前夫王永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子,
一家五人过着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矛盾,2003年10月8日前夫将实名举报人诉讼到定边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2003年11月17日经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定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实名举报人和前夫王永祥在长城南街老交警大队斜对面有共产46间房及其他财产归前夫王永祥所有,前夫给实名举报人财产折价款130000元,并于2004年11月14日前付清,在款未付清前该产权仍归实名举报人和前夫王永祥共有,逾期付不清,实名举报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共有房产申请执行。
2004年11月24日到期后,调解书所确定的财产折价款13万元,前夫一分未付,三个子女判给前夫,前夫一跑五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丢下年幼的三个子女由实名举报人一人一直抚养长大成人,2004年12月份实名举报人向定边县人民法院写出书面强制执行申请书,该院迟迟不予执行、2006年实名举报人再次写出执行申请书,该院最后以丢失为由不执行:最后的答复是前夫不让实名举报人居住给法院执行局打招呼,所以:实名举报人就偏听偏信执行局万林的谎言,在没有申请执行,2015年2月12日前夫背着实名举报人将该房产向许小生伙同农商行主任高瑜处以5分钱高利贷款120万元作为抵押。
该院在执行时实名举报人得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陕0825 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撒销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 执恢61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实名举报李广娥所有位于定边县定边长城南街不动产、房产证定房权字第6-003025号定房权字第6—003026号,定房权字第6-1381号,土地使用证号(2004)字第6-3885号(2000)第字6-9258号的查封并停业执行,并明确指明定边县人民法院将实名举报人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并立即终止执行,实名举报人请求判回其本人房产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院。
榆林市中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陕08民申136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确认再审申请人李广娥与被申请人王猷元(王永祥)虽已经人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涉案财产并未作出有效分割,案涉房产仍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书到了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变成废纸一张,确把实名举报人的财产而变成唐曾肉,被申请执行人许小生伙同定边县农商行主任高瑜,钱大气粗,并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当庭宣扬,叫实名举报人官司打到哪里,他到哪里应诉,穷鬼和财神爷碰,老子有钱,奉陪到底,叫你永远不得翻身,定边县执行局局长周立军在执行实名举报人的房产时,不依事实为依据,不依法律为准绳,强行对实名举报人的全部房产进行二次拍卖,以构成侵权和乱用职权罪,为此:实名举报人对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立军的所作所为不服,只好求助全国各大体曝光来澄清事实,并请求各大媒体将此案转定边县纪检、监察委对定边县执行局进行全面整顿,让定边受害人民早日见到光明。让害群之马的执行局局长周立军早日向受害百姓做出圆满的答复。以便救民如水火,防患于未然。
实名举报人:李广娥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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